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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前妻去世了他的债谁来还-【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1:44:00 阅读: 来源:床围厂家

借贷网讯  前妻的债务要不要归还?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于2007年11月离婚,婚前双方育有一子小刘。2007年9月、11月王某以个人名义向罗某借款95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刘某对此毫不知情。2010年3月,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债务,经法院调解书确定王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偿还1500元。2011年6月,王某在偿还罗某部分债务后意外坠楼身亡,死亡时仍欠罗某75800元。2011年12月22日,罗某起诉刘某、小刘,要求刘某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要求小刘作为王某的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

这还是要看该债务是个人债务与否?该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王某对罗某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

结合相关法律分析如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也符合世界各国立法规定。此案中王某系一普通家庭主妇,生活中并无大额支出,原告也不能说出王某借款的合理理由,王某的巨额借款已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在没有刘某签字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该借款构成表见代理,有关借款风险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案件最终审理结果如下,且王某借款时与刘某婚姻已经出现问题,双方在一个月后协议离婚。刘某根本不可能在此笔债务中受益,且原告与王某在第一次诉讼时,也并未要求刘某共同清偿,而是要求王某个人偿还。以上证据足以显示王某的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不应偿还该笔债务。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公平正义的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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