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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到底谁借谁的钱-【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4 17:55:33 阅读: 来源:床围厂家

借贷网讯 陈某向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未及时还款,徐某将陈某诉至法院。陈某在庭审中辩称,徐某并非实际出借人,借条的格式系案外人李某提供,借条中的出借人栏是空着的,有部分款项陈某已经归还给李某。徐某则表示不认识李某,且未收到陈某归还的借款。

民间借贷实践中经常存在借条未写明出借人的情况,那出借人应该如何认定呢?本案涉及的就是出借人主体的认定。本案经审理认为,因陈某并无证据证明李某系借款实际出借人,最终确认徐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陈某归还徐某借款5万元。至于陈某支付给李某的款项,他可以根据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要求李某返还。

为避免上述纠纷,需要牢记以下几个原则:

一、借条书写要详尽,借条的内容要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有利息或担保人的,要在借条上注明上述内容,切不可在留有空白的借条上轻易签字;

二、归还借款通过银行转帐或要求打收条,如出借人要求通过第三人归还,要有书面授权;

三、远离高利借贷,高利贷往往会采取预扣利息、付息不打收条或虚列法律准许标准的利息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下,仍需按借条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四、已签订借款协议的,出借人在交付款项后,应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或补打收条,否则光凭借款协议只能表示借贷合意,无法证明借贷实际发生;五、如认为事实与起诉事实不一致,被告应积极应诉,配合法院调查,以利于法官在庭审中发现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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